唐广凌律师亲办案例
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?
来源:唐广凌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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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
      2012年某晚,李某与朋友数人到某舞厅娱乐。期间,李的朋友张与酗酒后同在该舞厅娱乐的王某等人发生冲突。王某拿起啤酒瓶砸向张某,李见状上前劝阻,王某等人见状便将李围住,用椅子等物对李大打出手。慌乱中,李手摸到地上一被摔破的啤酒瓶,情急之下便向四周乱刺,王被刺中颈部动脉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
【辩护意见】

      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,依法出庭为其提供辩护,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
       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,不属防卫过当。

      本案中处在极度紧张、惊恐状态之下的李某用摸到的酒瓶乱刺,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人的进一步攻击,避免自已受到更大的伤害,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,其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是基本相适应,因为其面对的是王某数人的暴力伤害。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因此,李某的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,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,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

【判决结果】

 受诉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,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。


【法理分析】

    我国《刑法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认定李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,关键是看当时李造成王某死防卫亡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。

    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,一是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实质的比较,而不是单纯从双方是否使用工具、打击的部位或当时所处的环境等因素作孤立的比较。二是要考虑社会相当性。一般而言,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。但如果防卫人在紧张、惊恐状态下实施防卫,防卫人往往不可能冷静地判断如何不超过必要限度进行防卫,在这种情况下对必要限度的把握,应尽量宽缓。当防卫系客观需要而防卫强度超过不法侵害强度时,应侧重于客观需要;当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适应而防卫超过客观需要时,应侧重于基本相适应。如果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,则不管他使用什么手段,也无论其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,只要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、强度等方面,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、没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,防卫都是适当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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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唐广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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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06*********8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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