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广凌律师亲办案例
放弃定金能否解除合同?
来源:唐广凌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17
浏览量:1252


   【案情简介】

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视机200台,甲公司于2月底前将货款汇入乙公司账户,款到10日内甲公司将货供完。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。后该类型电视机价格下降,甲公司遂不想再按原合同履约。在要求降低价格无果后,甲公司提出自愿放弃5万元定金,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。乙公司则认为该定金不是解约定金,甲公司不得以放弃该定金作为代价来解除合同。双方因此协商无果后,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。

   【代理观点】

 本律师接受乙公司委托后,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,提出如下代理意见: 

 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《担保法》若干问题的释》115条、116条、第117条分别规定了订立定金、违约定金、解约定金。根据该解释第117条之规定,定金交付后,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,收受定金的一方可能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。根据该规定,解约定金应以事先在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。

 而本案双方并未约定该定金为解约定金,那么,只应理解为当事人设立的定金是违约定金或者是订约定金,这一点是符合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的,而且也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目的,因为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,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,而不是通过支付一笔定金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。因此,本案合同定金并非为解约定金,甲公司不得以放弃定金作为其解除合同的代价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受诉法院经审理后,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依法支持了乙方的全部诉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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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唐广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6*********8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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