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广凌律师亲办案例
抢回本人所输赌资是否构成抢劫
来源:唐广凌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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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
    张某与李某等人常在一块聚赌,在一次聚赌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有作弊行为,遂要求李某返还其当天输掉的4.5万元。因李某不同意,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和扭打,扭打中张某将李某摔到并强行从李某包内取走4.5万元。后李某以张某抢劫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【法理分析】

   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。

   我国《刑法》并没有将非法财产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。不受民法保护或者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,如赌资、赃物、违禁品等,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,但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合法所有人。因此,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,就可以成为抢劫犯罪侵犯的对象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抢劫赌资、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,以抢劫罪定罪,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,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。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抢取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的,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抢劫罪处理。

    本案系因赌博作弊引发纠纷所致,双方之间是因聚赌而形成的非法债务关系。张某主观上是想索回其因李某赌博作弊所输赌资,其主观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,且其抢回的钱款也仅限于其输掉的数额,并未超出其所输赌资。因此,依照我国《刑法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,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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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唐广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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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6*********8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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