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简介】
甲与乙结婚前向乙借款8万元,并出具了借条。两个月后,两人结婚。半年后,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。离婚后三个月,乙持借条向法院起诉,要求甲归还借款。
【代理过程】
本律师接受乙方委托,向审理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:
甲与乙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,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,乙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。我国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“夫妻可以有独立的个人财产,”并否认了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转化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19条也规定:“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因此,乙对甲的债权并不因结婚而发生转化。
《合同法》第91条规定,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(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),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,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,即债的混同。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,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,但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,夫妻双方的法律人格并未因结婚而合二为一,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。
本案借款双方当事人结婚,但结婚后二人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,不能视为一个人。甲乙的结合并不属于《合同法》第91条规定的“同归于一人”的情形,因此该甲乙二人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为结婚而混同,乙的债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。
【审理结果】
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,判令甲向乙归还借款。